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二初字第0518号 被告陆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