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被告剡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承担1.8万元,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