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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芳与孙锡珠、毛忆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宜和民初字第0677号 原告丁芳。 被告孙锡珠,现下落不明。 被告毛忆都,现下落不明。 原告丁芳与被告孙锡珠、毛忆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宜和民初字第0677号

原告丁芳。

被告孙锡珠,现下落不明。

被告毛忆都,现下落不明。

原告丁芳与被告孙锡珠、毛忆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锡珠、毛忆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芳诉称:2011年11月25日,孙锡珠向其借款6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其后归还35万元,尚欠30万元。该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毛忆都系孙锡珠丈夫。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锡珠、毛忆都偿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孙锡珠、毛忆都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芳与被告孙锡珠有借款往来。2011年11月25日经双方结算,孙锡珠尚欠丁芳借款65万元。同日,孙锡珠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到丁芳65万元于2011年11月30日归还。其后,孙锡珠陆续还款35万元,尚欠30万元至今未还。为此,丁芳诉至法院。

另查明,孙锡珠与毛忆都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5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丁芳提供的借条、银行往来明细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丁芳与孙锡珠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孙锡珠对以往债务结转后出具了借条,但未能按约及时还款,故导致本案纠纷的责任在孙锡珠。本案债务发生在毛忆都与孙锡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毛忆都与孙锡珠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锡珠、毛忆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芳借款30万元。

如果孙锡珠、毛忆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400元,由孙锡珠、毛忆都负担。该款已由丁芳垫付,孙锡珠、毛忆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丁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受理费帐号:11×××05)。

审 判 长  鲁军华

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

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君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