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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马涛、陈志英、苏建军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恢字第360-1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詹洪杰,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涛,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恢字第360-1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詹洪杰,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涛,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陈志英,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苏建军,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680-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马涛在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又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680-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志英在宁夏银行西塔支行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现因上述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涛、陈志英的工资收入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涛在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资收入的扣留(提取)。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志英在宁夏银行西塔支行的工资收入的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