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9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