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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贞与郭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3-1号 原告:李秀贞,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牛大海,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峰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43-1号

原告:李秀贞,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牛大海,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峰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贞诉被告郭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秀贞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秀贞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贞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