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康某某与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34号 原告康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34号

原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彦平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