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234号 原告康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彦平 审 判 员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