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欧正强诉被告朱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2295号 原告欧正强。 被告朱洪。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顺。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2295号

原告欧正强。

被告朱洪。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顺。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赔偿179217.8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无争议事项

(一)2014年3月28日晚,朱洪驾驶川A8X538车辆与欧正强驾驶的川A424H0车辆相撞,相撞后,欧正强所驾车辆又与唐朝平驾驶的川A9H175号车辆相撞,造成川A424H0车辆驾驶员欧正强、乘客王利娟、欧诗羽、川A8X538车辆驾驶员朱洪受伤,三车受损。事发后,欧正强、王利娟、欧诗羽三人被送至医院治疗,朱洪自行到医院检查。经交警部门认定,朱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欧正强住院196天,出院医嘱载明,“加强营养”、“全休2月”。2014年10月28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正强伤情属一处9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2015年6月11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自费医疗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欧正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属于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承担的费用合计87012.75元;2.门诊发生的费用11294.3元,因未提供明细清单,无法审查。

(三)朱洪系川A8X538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该车在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朱洪为欧正强、王利娟、欧诗羽三人垫付费用共计280000元。欧诗羽于2013年10月24日在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出生。

(四)欧正强放弃在本案中主张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欧正强放弃对唐朝平及川A9H175车辆投保的保险机构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要求赔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对欧正强以下损失金额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5880元,营养费3920元,误工费16124.1元,护理费15680元,交通费300元。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欧诗羽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7年;朱洪垫付的费用在欧正强的损失中抵扣180000元,剩余100000元在王利娟的损失中抵扣;唐朝平驾驶的川A9H175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12000元在欧正强主张的损失中予以扣除,不在王利娟、欧诗羽的损失中抵扣。

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

(一)医疗费。双方无争议的金额为234729.54元。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对一张金额为6636元的票据不认可。经审查,该票据系欧正强就医的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发票抬头姓名为欧正强,且该费用发生的时间在欧正强就医治疗期间,故本院对该票据予以采信,认定医疗费总额为241365.54元。

(二)自费医疗费用。经鉴定,欧正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自费部分为87012.75元。对于其门诊发生的费用11294.3元,本院酌情扣除15%的自费,即1694.15元。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欧正强提供轮椅费收据一张,金额为400元,该票据上的日期在其治疗期间。同时,朱洪对欧正强购买轮椅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对400元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认可。

(四)残疾赔偿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晋阳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欧正强、王利娟夫妻两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今暂住于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吉富村三组。故本院认定欧正强居住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欧正强、王利娟之女欧诗羽出生于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事故发生时仅5个月大,尚在哺乳期内,可推知其随父母生活,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因朱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欧正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川A8X538车辆在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唐朝平无责,但其与欧正强的损失均有因果关系,故川A9H175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机构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欧正强放弃对唐朝平及其保险机构索赔,故朱洪及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予以免赔。欧正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为425248.04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336540.94元(425248.04元-自费医疗费88706.9元),扣除无责赔付12000元,还应支付324541.14元。朱洪承担自费医疗费用88706.9元,其已垫付180000元,还应获返91293.1元。平安财险锦城支公司应当赔偿欧正强233248.04元,向朱洪支付91293.1元。欧正强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正强233248.0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朱洪91293.1元;

三、驳回原告欧正强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7.5元,由被告朱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怡

附:赔偿项目表

赔偿项目金额计算公式医疗费总额241365.54元87012.75元+1694.15元自费8870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80元30元/天×196天营养费3920元20元/天×196天残疾辅助器具费400元护理费15680元80元/天×196天误工费16124.1元75.7元/天×213天残疾赔偿金102400.2元24381元/年×20年×21%交通费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178.2元18027元/年×17年×21%÷2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酌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