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3728号 原告熊军。 委托代理人杜小雪。 被告周从坤。 被告张成明。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军诉被告周从坤、张成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军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熊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