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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铁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晋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798-1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铁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犁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珍楷,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晋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园。 法定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芜字第00798-1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铁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犁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珍楷,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晋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赵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金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晋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15159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