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37号 原告:李宝宝,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传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宝诉被告段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宝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宝宝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宝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