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晃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姚镜清,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曾四荣,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晃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姚镜清申请执行曾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曾四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曾四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将被执行人曾四荣工资予以冻结,因冻结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元,剩余债权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晃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工资未能偿清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英军 审判员 杨建清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