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70号 原告郑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曾用名谭方高,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肖爱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