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75号 原告钟苗,学生。 被告张淳,居民。 法定代理人刘九江,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苗诉被告张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苗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