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8号 原告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被告漆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以与被告漆某某私自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漆广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