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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与朱士伟、徐燕侠、朱克松、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94号 原告:朱恒,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朱士伟,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徐燕侠,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94号

原告:朱恒,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朱士伟,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徐燕侠,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朱克松,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雪英,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诉被告朱士伟、徐燕侠、朱克松、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恒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恒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恒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