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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xx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00号 原告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xx县供电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00号

原告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xx县供电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xx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起诉主体错误,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赵红燕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梁亚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