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民一初字第0300号 原告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xx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起诉主体错误,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赵红燕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梁亚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