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063号 原告谭仕军,农民。 被告朱艳萍,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仕军诉被告朱艳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仕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仕军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仕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仕军负担。 审判员 肖爱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