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84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勇,利川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敏,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罗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