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68号 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顺兵,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仕东,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仕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爱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