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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志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四面山镇高洞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6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权,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江安县四面山镇高洞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正奎,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68号

申请执行王志权,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执行人江安县四面山镇高洞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正奎,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安县四面山镇高洞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江安县四面山镇高洞村民委员会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面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安县四面山镇高洞村民委员会的存款66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