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36号 原告刘清勇,农民。 被告冉崇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勇诉被告冉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勇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勇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清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清勇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