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任行执字第2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民,局长。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任某、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传军 审判员 张兆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