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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任某、王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任行执字第277号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中民,局长。 被执行人任某。 被执行人王某。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任某、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
    

山东省济宁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任行执字第277号

申请人济宁市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中民,局长。

执行任某

执行王某

济宁市任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局任某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传军

审判员  张兆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