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城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闵祥花。 原告王晓。 原告王佩。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永祥,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子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祥花、王晓、王佩与被告刘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祥花、王晓、王佩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祥花、王晓、王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闵祥花、王晓、王佩共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