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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响震与曾如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45号 申请人陈响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姚卫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如贞,身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45号

申请人陈响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姚卫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如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庄毓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债务协议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230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曾如贞名下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标新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曾如贞名下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陈响震的担保人深圳市标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桃园南路3号粤华公司单身宿舍楼七顶层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活光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