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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林与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675号 原告史林。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奎。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675号

原告史林。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奎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被告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

原告杨伟与原告史林与被告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