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晃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钟胜菊,女,1971年7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罗笛,女,1990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景周,男,1936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钟胜菊、罗笛申请执行罗景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罗景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罗景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此案判决内容第一项系确认之诉,无明确的执行标的。第二项判决执行内容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钟胜菊、罗笛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英军 审判员 杨建清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