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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胜菊、罗笛与罗景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晃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钟胜菊,女,1971年7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罗笛,女,1990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景周,男,1936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号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晃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钟胜菊,女,1971年7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罗笛,女,1990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景周,男,1936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晃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钟胜菊、罗笛申请执行罗景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罗景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罗景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此案判决内容第一项系确认之诉,无明确的执行标的。第二项判决执行内容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钟胜菊、罗笛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英军

审判员  杨建清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