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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朝忠、刘荷香诉被告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44号 原告:陈朝忠,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刘荷香,女,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彦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44号

原告:陈朝忠,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刘荷香,女,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彦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蔡怀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忠、刘荷香诉被告阜阳市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朝忠、刘荷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52万元,并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文德路三中学校住宅楼1#63幢1110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防止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转移,也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阜阳市立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52万元;

二、查封陈朝忠、刘荷香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文德路三中学校住宅楼1#63幢1110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 敏

审 判 员 周 彪

人民陪审员 兰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