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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城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沈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城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沈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荣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