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城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沈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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