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城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王某。 被告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祝某离婚后,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祝某离婚,因原告王某向本院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员 马培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