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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金栋与王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商初字第902号 原告臧金栋。 被告王海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金栋与被告王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商初字第902号

原告臧金栋。

被告王海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金栋与被告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臧金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