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杜某某,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经孩子劝说,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