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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杜某某,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杜某某,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经孩子劝说,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