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85号 原告唐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被告何某,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