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729号 申请执行人:童跃忠,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北路育荣花苑。 申请执行人:茆桂兰(系童跃忠之妻),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北路育荣花苑。 被执行人:芜湖通来萨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芜湖机械工业园,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扬,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通来萨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收入人民币10023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