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594号 原告陈伟,居民。 被告谢武鼎,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谢武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谢武鼎当庭向原告陈伟支付借款本息2950元,原告陈伟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承担。 审判员 张利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