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王从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陈良炳,男,194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良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从建购房款、房屋测绘费、违约金等共计234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良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良炳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陈良炳的存款2347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明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