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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从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良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王从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陈良炳,男,194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王从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执行人陈良炳,男,194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良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从建购房款、房屋测绘费、违约金等共计234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良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良炳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陈良炳的存款2347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明强

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