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870号 原告谢国祥。 被告谭必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地址:利川市清江大道3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祥诉被告谭必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国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依法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谢国祥负担。 审 判 长 余富国 审 判 员 段艳菊 人民陪审员 黄美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赖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