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宿埇执字第00773号 申请执行人:马海 被执行人:王家宽 被执行人:陈开渠 被执行人:吴文书 被执行人:陈开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兴华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