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816号 原告谭宗耀,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熊胜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宗耀诉被告熊胜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宗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宗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宗耀负担。 审 判 长 余富国 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 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阳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