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蠡民保字第38号 申请人:李岱松,工人。 被申请人:庞立宾,农民。 申请人李岱松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停放在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被申请人庞立宾的三轮汽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6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岱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停放在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被申请人庞立宾的三轮汽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素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