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96号 原告:张长清,男,194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卞金堂,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清诉被告卞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长清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长清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清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