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覃宇贵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787号 原告覃宇贵,农民。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2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本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宇贵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787号

原告覃宇贵,农民。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2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本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宇贵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宇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宇贵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宇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宇贵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