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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龙祝与谭新宗、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7号 原告冉龙祝。 委托代理人吴和琼、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谭新宗。 被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江锦大道561号。 法定代表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7号

原告冉龙祝。

委托代理人吴和琼、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谭新宗。

被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江锦大道5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辉。

被告重庆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龙祝诉被告谭新宗、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龙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龙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龙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依法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冉龙祝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