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87号 原告冉龙祝。 委托代理人吴和琼、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谭新宗。 被告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江锦大道5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辉。 被告重庆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龙祝诉被告谭新宗、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龙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龙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龙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依法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冉龙祝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