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6号 原告杨承树。 委托代理人钟登双,利川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耀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承树诉被告罗耀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承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承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承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90元,由原告杨承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