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586号 原告谭逢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方敏,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鑫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昌会,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永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逢春诉被告双鑫公司、周昌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逢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逢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逢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8元,依法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谭逢春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红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