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05号 原告罗耀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益权,农民。 被告苗金兰,农民。 原告罗耀成诉被告孙益权、苗金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红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耀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继学、被告孙益权、苗金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耀成诉被告孙益权、苗金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耀成以借条中的标的款支付期限未届满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耀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耀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罗耀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红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承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