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777号 原告谷和平,农民。 被告罗红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和平诉被告罗红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和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和平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和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