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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耀与王啸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恢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耀,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透堡镇。 被执行人王啸雲,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恢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耀,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透堡镇。

执行人王啸雲,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连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91079.65元(含执行费12514元),未执行标的891079.6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2)连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韩 勇

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廿七日

书 记 员  樊欣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