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71号 原告向勇军,农民。 被告覃发得,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勇军诉被告覃发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勇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勇军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勇军承担。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