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田永生。 委托代理人袁瑞,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耀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生诉被告罗耀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生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依法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田永生负担。 |